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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房兩年內解約 免課奢侈稅
文章分類: 法規與政策熱門程度: 0 寄給好友 友善列印2014/7/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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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房產後,因故解除契約,買方「返還」房產給賣方,財政部解釋非屬買賣,買方自購入到返還期間,若未滿二年,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。

不過,解除買賣契約時,賣方重新取回原出售不動產,日後再出售時,必須重新計算閉鎖期,若自不動產返還後的登記過戶日起算至再出售日未滿二年,須課徵奢侈稅。

財部舉例,甲在2014年3月1日向乙購買房屋,並在同年3月20日登記過戶;之後雙方在同年的5月10日合意解除買賣契約,並在5月15日登記過戶,由甲將房產「返還」給乙。

依規定,甲5月返還房產給乙的移轉行為,雖是在二年內完成登記買賣過戶,但因符合雙方合意解約的相關規定,甲無須繳納特銷稅;乙取回房屋後,若再次出售時,其持有房產的期間,應改以2014年5月15日為起算日,而非前次取得之日。

財部表示,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返還不動產行為,性質與買賣交易不同,不屬奢侈稅課稅範圍。

 

【聯合財經網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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